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30號

建物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合文陳國成黃秋鴻劉介中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730號

聲請人
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張美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東洋等2人間建物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6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聲請人對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之規定,應專屬本院管轄,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不在準用之列。」本院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參照。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登記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3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457號以其上訴無理由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猶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就其主張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部分,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835號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並以98年度裁字第836號裁定將其主張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移由原審法院審理,經原審法院98年度再字第46號以其再審之訴無理由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655號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除聲明本院之原確定裁定、原確定判決及原審法院之原審判決、原判決均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審外,另略以: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99年1月4日宜稅羅字第0980078062號函足證宜蘭縣羅東鎮○○段114地號土地上40、42、44及46號等4個門牌號碼之房屋,與相對人等2人於39年間單獨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同段112地號上之系爭27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經更正為公正路46號),並非同一棟房屋,惟原審判決不察,竟為聲請人不利之認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原審判決不服之實體上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為不合法而據以駁回該上訴」,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其所稱「原確定判決及原審均未詳予查明,亦即該當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且可證明原判決顯然有違證據法則」云云,亦非對「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之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所提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99年1月4日宜稅羅字第0980078062號函,縱使為真,惟並非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存在之證物,自不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者」之要件,聲請人予以援引,顯為誤解,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30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建物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