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48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蔡進田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48號

聲請人
余威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4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無具體情事,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遺產稅事件,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220號判決駁回確定後,曾先後多次再審,均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現聲請人復認本院最近一次即99年度裁字第1454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有消極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顯有違誤,及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因聲請人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復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對原裁定又聲請再審,無非陳述相對人否准免稅之函示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宣告違憲,本院未予究明,恣意援用相對人主張駁回聲請,有再審事由等語,與原裁定認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之內容無關。究竟原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指出,參考前述規定與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查本院94年度判字第220號判決係於民國94年2月25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一紙在卷足憑。聲請人於99年8月18日又為本件再審之聲請(非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距該判決確定時已逾5年,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4項、第5項規定,不得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所述實體上之理由,無從進而論斷。附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4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