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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46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陳鴻斌楊惠欽吳東都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46號

聲請人
王步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540號裁定聲請再審,由智慧財產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254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一方面認聲請人系爭專利具有「全雙工對講」之進步性,即具有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之「能增進功效」之要件;竟又認系爭專利不符上開規定應予撤銷,有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自屬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另原審判決既認系爭專利可「同時雙向對講」及「非同時雙向對講」;又認系爭專利「僅」就「對講」申請專利權利範圍太過廣泛,原審判決前後理由矛盾,且違背論理法則。另原審判決對引證1、3組合比對與引證2、3組合比對,皆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原審判決有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背法令事由。再原審判決就引證1、3組合比對與引證2、3組合比對,與原審判決引證1、2組合比對,引證1、4組合比對,引證2、4組合比對,引證3、4組合比對,其比對及認定方式不同,有理由矛盾之違法。原審判決就聲請人所提出攸關聲請人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上開重要攻防方法棄未置論,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又相對人於民國95年5月18日專利舉發審定書已認定引證1、2不能證明聲請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顯足以推翻原處分、訴願決定、原審判決及原確定裁定,自屬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為未經斟酌之證物且有利於裁判。另訴外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曾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經相對人審定為舉發不成立,經訴願遭駁回,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532號判決駁回確定,足證系爭專利並無得撤銷之情形,前述確定判決係就同一訴訟標的之本件訴訟,應有判決確定力,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本件應受拘束,故原確定裁定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云云,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聲請再審。

三、經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有本院97年判字第360號判例可參。經核聲請人本件再審理由,僅泛言原審判決有何理由矛盾、理由不備等之當然違背法令事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理由,究有何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則未具體指及,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聲請人提起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本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若對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固專屬本院管轄,惟此2款所稱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均應屬證明其上訴合法之事實。然聲請人所指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或所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均屬為證明前訴訟程序之實體爭議事實,與其對原審判決之上訴合法與否無涉,亦難認其主張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故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4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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