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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8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89號

再審原告
簡水綿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許春安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301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依確定的事實適用法規錯誤而言,且必須是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有所牴觸者,始足當之,並不包括認定事實的瑕疵、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情形。

二、緣再審原告民國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再審被告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通報資料,查得再審原告漏報本人及配偶趙玉柱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13,208元、執行業務所得17,640,000元、薪資所得4,800元及利息所得245,115元,合計17,903,123元,經再審被告審理違章成立,除併課再審原告9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178,879元,綜合所得淨額19,504,799元,補徵應納稅額6,682,667元外,並就漏報所得有無扣繳憑單,分別按所漏稅額23,585元及6,665,664元處以0.2倍及0.5倍之罰鍰合計3,337,500元(計至百元止)。再審原告就核定執行業務所得17,640,000元、利息所得200,000元及罰鍰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再審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判字第1301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又於100年9月14日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及第14款所規定之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

三、本件再審原告主張略以:再審原告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就判決結果有影響,原確定判決卻未加以斟酌,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再審原告業已主張原判決僅憑與事實不符之筆錄內容,僅以納稅義務人之自白作為認定有違章事實之唯一證據,而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判斷,有違證據法則,顯構成判決違背法令,惟原確定判決未予採納,亦未說明理由,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3項規定;另依司法院釋字第377號解釋意旨,就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係以實際取得之日為準,是再審原告之配偶雖於92年度將現金存入使用帳戶,原判決以存現金存入時點作為認定所得發生之時間點,而計入92年度收入,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且原處分未依實際取得收入時點認定所得歸屬年度,影響原處分課稅金額,然原確定判決就再審原告上開主張,未予審酌,亦未說明理由,或發回原審法院加以調查,構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其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處分及原判決所為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如何不服之理由,並復執其歧異見解,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泛指其理由不備或與司法院釋字第377號解釋意旨有違,尚難謂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已有具體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另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無管轄權,另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8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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