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676號

重測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鍾耀光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676號

聲請人
楊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376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並無就再審聲請人所提之再審聲請狀為判決,亦無判決與任何先例歧異,何來法律見解歧異,且未記載歧異法律見解之理由即以裁定駁回,顯然違法有消極不適用法規,另歷次裁判,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未審酌重要證據之違法,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於前訴訟程序提出之主張,並經本院論斷後而不採,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67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重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