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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1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鍾耀光陳鴻斌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71號

上訴人
傅一鳴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民國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臺北市○○區○○段○○段392地號農地(應有部分150分之6)(下稱系爭農地)予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之列舉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涉有不實列報捐贈扣除額情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查獲認定予以緩起訴處分在案,通報被上訴人審理結果,被上訴人就系爭農地之公告現值1,497,792元按16%計算捐贈扣除額239,646元,併同查獲漏報訴外人即上訴人配偶何珏綺及扶養親屬何三妹、何相庭營利、薪資、利息所得共計109,895元,歸戶核定綜合所得淨額為7,434,663元,並按所漏稅額918,264元課處1倍之罰鍰918,264元。上訴人不服罰鍰處分,經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上訴主張略以:不實列報捐贈扣除額部分,既已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並支付公益捐80,000元,原判決未審酌該緩起訴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且不採臺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所認之逃漏稅額840,000元之證據及理由,更未究明系爭緩起訴尚未確定,被上訴人即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處罰,判決理由亦未說明未採之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經核,原判決業已就行政罰法第26條立法理由,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始有行政罰法第26條之適用。又緩起訴負擔與刑事處罰性質上顯有不同,乃一種特殊處遇,並非刑罰;則行政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目的,就違章行為,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之,即與緩起訴處分對刑案被告所為之指示或課與之負擔截然有別,要無一事不二罰之問題。上訴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一般扣除額」一欄列報2,754,599元,在「列舉扣除額明細」一欄中「1.1捐贈(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列報「可扣除金額」2,500,000元。是被上訴人以系爭農地之公告現值1,497,792元按16%計算系爭捐贈扣除額為239,646元,再以上訴人列報「可扣除金額」2,500,000元減除該金額,得出上訴人虛列捐贈扣除額2,260,354元,於法洵無不合等情,敘述甚詳。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1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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