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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2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鑫楨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920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送達代收人
張翠容
被上訴人
鄭沛文
參加人
鄭凱文

王鈴華

鄭沛瑩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贈與人鄭修好(被上訴人之父)於民國89年12月2日死亡,上訴人查得其生前於88年5月3日自其所有新北市蘆洲區農會帳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轉存被上訴人名義定期存款,同年7月3日提領5,600,000元及1,480,000元,其中7,011,200元代償被上訴人因購買新北市○○區○○段614號土地及地上建○○○區○○路22、24號房屋,而申請之貸款本息,乃無償承擔被上訴人之債務,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贈與論,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此案原經被上訴人於91年1月31日以其父出資購買上開房地贈與予伊為事實,自行申報贈與稅並完納稅額77,960元),經上訴人查獲,核定贈與總額8,011,200元,應納稅額919,352元,遂於93年間以繼承人即被上訴人暨參加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被上訴人原申報完納之贈與稅額77,960元另經上訴人更正為零,並辦理退稅)。被上訴人申請復查,未獲變更,遂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原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42號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復查決定及原核定)均撤銷。」之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並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514號(下稱原確定判決)判決維持而告確定。嗣上訴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亦經原判決予以駁回。上訴人復聲明上訴。

三、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主張意旨略以:財政部96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6720號函釋(下稱財政部96年9月29日函釋)雖於前程序原審為判決後始頒布,然上訴人於就該判決聲明上訴時已陳報該財政部96年9月29日函釋,茍予斟酌,上訴人即可受較有利之判決,然原確定判決卻未予斟酌即逕行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況上訴人於98年6月8日提起再審之訴時,已提出所屬三重稽徵所更正原核發繳款書義務人類別為代繳義務人,並加註「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以遺產為執行標的」之97年8月5日北區國稅三重一字第0971039025號函,然原審並未依司法院釋字第355號解釋意旨認定,且前程序原審判決又將被上訴人所為之原核定一併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影響等語。經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自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2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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