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89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789號

再審原告
王步天
再審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鄭凱馨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行政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著有決議。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33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54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對原審判決及原確定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3、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其中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及本院上開決議,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駁回之裁定,併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8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