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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26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26號

聲請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承買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63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或聲請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理由是否脫漏在內,此觀前揭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6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未審酌及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再審理由、證物及聲請調查之事證,即率予裁定駁回,該裁定顯有脫漏,爰依法聲請補充判決;另聲請人已分別向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申請閱覽45年5月28日府建土字第17653號函公告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相關卷宗、文件等,俟上開機關通知聲請人閱卷及影印相關事證後,將儘速補呈相關事證補充事實及理由等語。經查,原裁定以聲請人因優先承買權事件,經本院86年度判字第267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86年10月30日確定,聲請人於100年9月7日聲請再審,距原確定判決確定時起已逾5年,認該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並無對於訴訟費用或其聲請再審標的有漏未裁判之情事;且原裁定既以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亦無從就該再審聲請有無理由予以實體審究。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原裁定未審酌其再審事由之攻擊方法,顯非聲請再審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之問題。原裁定對於聲請再審標的既無脫漏裁判,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2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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