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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2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陳阿絹

上列聲請人因林義榮與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06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該規定可知,聲請重新審理者,限於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終局判決始得為之,故第三人若係對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屬不合法。又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87條所明定。

二、本件訴外人林義榮因與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間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40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係對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惟查該裁定並非「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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