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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陳金圍蕭惠芳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輝楠
聲請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昆忠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其聲請內容,並未就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之無資力予以陳述,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1年6月28日法扶芳字第1010000476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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