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7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陳品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0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定有明文。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3號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未遵限期補繳裁判費,經該院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不服,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07號),並就該抗告程序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主張:聲請人本件都市計畫法事件,相對人涉及違反行政罰法重複裁罰,因訴外人即房東已全部完納系爭罰鍰,則相對人違法侵害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顯有勝訴希望云云,核其狀述理由並無指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亦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