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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25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255號

聲請人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國松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6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主張聲請人已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理由叁中援引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7號判決作為撤銷罰鍰之依據,惟原裁定未究及此,僅憑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筆錄未提及前揭判決,即認定聲請人從未主張該判決,進而錯誤推論原審判決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顯與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有違,自有適用法令顯有錯誤之情;再者,原裁定顯未究明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7號判決,與本件係基於同一佣金合約所為之不同年度給付案件,屬同一原因事實案件,竟認定本案無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7號判決之適用,顯有違平等原則,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事等語。

二、本院查:(一)按「(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83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指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院97年判字第360號、97年判字第395號判例參照)。另前揭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乃指確定判決就事實審法院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言,至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有無錯誤、調查證據是否欠周或判決理由是否妥適,雖得於判決確定前,據為提起上訴之理由,然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要件有間,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二)查本件原確定裁定已敘明:「觀諸原審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筆錄,並無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所稱其主張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7號判決一節之記載,且該判決係關於上訴人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款及處罰鍰事件,與本件非屬同一年度,該案亦係以原審96年度訴字第4069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乃將該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並未確定,與本案顯屬無關。上訴意旨以顯屬無關之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7號判決指摘原判決不備理由,要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至其餘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不當,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就原判決理由,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足認原裁定已敘明其認本件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上開主張之論據。查聲請人所稱其主張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97號判決,係關於上訴人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款及處罰鍰事件,與本件非屬同一年度,則系爭佣金自與88年度之佣金不屬同一事件,原裁定認為與本案無關,經核與上引法律規定,有效之解釋或判例,均無違反,揆諸上開法律及說明,原確定裁定並無如聲請人聲請意旨所指摘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故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25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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