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4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490號
- 聲請人
- 張坤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2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4日送達(寄存於送達處所之附近郵務機關);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1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2月7日送達(寄存於送達處所之附近郵務機關),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