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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6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姜素娥帥嘉寶吳慧娟許瑞助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62號

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莊輝楠
抗告人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昆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民國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3月3日送達,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62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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