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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62號

退除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藍獻林胡國棟林文舟林玫君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462號

聲請人
段際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參謀本部間退除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2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具狀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2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復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前因退除給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5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64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嗣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對於本院最近一次即99年度裁字第33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依上開說明應認係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既有年功俸與士兵年資4年之資格與條件,然相對人漠視上開事實,無故拒發年功俸,實形同苛扣薪餉,聲請人為此提起行政訴訟,惟行政法院未予詳查,反以法律條款及訴訟程序不合率予駁回聲請人之訴,實令人寒心云云。

四、本件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意旨,並未表明係依何款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已於法未合。又聲請人聲請狀內所陳,仍謂其應獲核發退除給與云云,然對於原裁定以其未表明再審理由,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6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退除給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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