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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90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890號

抗告人
蕭溪泉

許煌(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蕭溪泉及許煌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民國(下同)97年4月18日府民禮字第0960165539號函(下稱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惟抗告人許煌於起訴狀自認97年6月10日知悉相對人作成本件原處分,且其於同年月12日、23日向相對人申請閱覽、複印懷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宜蘭縣冬山鄉○○段26至32地號設置納骨塔、火葬場、殯儀館乙案之相關文件資料;又抗告人蕭溪泉及許煌因不服原審94年度訴字第2935號確定判決,曾提起再審之訴,於97年10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撤銷本件原處分,則抗告人蕭溪泉及許煌於97年間即應已知悉相對人作成本件原處分,洵堪認定。然抗告人蕭溪泉及許煌遲至100年2月間始經由相對人對原處分提起訴願,亦有訴願書上抗告人所載日期及相對人100年3月1日府民禮字第1000021319號函可考,其顯已逾訴願期間,應可認定。訴願決定以抗告人蕭溪泉及許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不予受理,並無不合等語,乃駁回抗告人等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許煌於97年6月10日知悉原處分,於同年月12日即向相對人表示不服,於聲明書明載「系爭開發案明顯違反環評法、殯葬管理條例、農業發展條例、平均地權條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利用辦法」,並於同年月23日聲明書載明「撤銷系爭開發案,以保障大進村休閒觀光產業發展,保障農民權益」,抗告人於100年2月11日共同提出訴願書,自行完全補正訴願法定程式,視為抗告人許煌於97年6月12日提起訴願,系爭訴願自完全合法。抗告人於97年10月6日共同提出訴狀請求撤銷原處分,副本送達相對人,並於100年2月11日共同提出訴願書,自行補正訴願程式,自視為抗告人蕭溪泉於97年10月6日提起訴願,未逾三年訴願期限,系爭訴願自為合法,原裁定對上開主張未置一語,有裁定不備理由、不適用訴願法第14條第3項、第56條、第62條規定、及適用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第2項違誤之違法云云,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就廢棄部分,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四、本院查: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3項等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則自知悉時起算上開期間。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需經訴願前置程序,茍未經合法之訴願程序即提起撤銷訴訟,核屬不備起訴要件,為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許煌於起訴狀自認其於97年6月10日知悉本件原處分之作成,並審酌其於97年6月12日、23日向相對人提出申請閱覽懷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納骨塔、火葬場、殯儀館乙案相關資料之書狀內容,及就原審94年度訴字第29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曾於97年10月6日具狀追加請求撤銷本件原處分等情,而認抗告人蕭溪泉及許煌於97年間即應已知悉相對人作成本件原處分,則渠等遲至100年2月間始提起訴願,顯已逾訴願期間,復對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爭執原裁定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裁定有上開瑕疵,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890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殯葬管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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