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6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陳秀媖林玫君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361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5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聲請日期:100年7月18日),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07號裁定駁回,並於裁定當日下午4時將該裁定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確定後,經本院審判長於101年10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20日送達,有本院公告證書及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36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