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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33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江幸垠陳國成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33號

聲請人
德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邵企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3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必該證物足以影響於判決者始為相當。次按「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行政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指確定終局判決本身雖無再審原因,但據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有再審原因時,則該確定終局判決即有瑕疵,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之謂。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31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及第274條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請求就聲請人於前審所提「就足以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疏未斟酌」之事,重加審酌。又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與101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兩者具有密不可分、難以切割之整體關係,聲請人同時對此二裁定提起再審,原確定裁定憑何認定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聲請再審之部分已逾期。再者,聲請人已獲得相對人據以決定本件罰鍰處分之基礎自始乃虛構之具體書證,本院維持原罰鍰處分之歷次裁判,符合行政訴訴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之再審原因,足證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274條之適用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及101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表示不服,同時向本院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以:㈠關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部分: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係於101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算至101年2月2日(星期四)止,即告屆滿。聲請人雖於101年2月1日具狀對駁回再審裁定聲請補充裁定,然查其行政訴訟聲請補充裁定狀內,並無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99號裁定表示不服而聲請再審之意,聲請人遲至101年4月16日始具狀聲請再審,顯已逾期,且聲請人未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㈡關於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部分: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前審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以駁回再審裁定並無裁判脫漏情事,而駁回其聲請補充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等理由為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四、聲請人雖主張本院前揭二確定裁定具有密不可分之關係,得同時對之聲請再審等語。惟縱二者之裁判基礎事實相關聯,亦不足補正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已逾期之法定程式,是聲請人之主張,要無足採。又查,原確定裁定以前揭事由駁回再審之聲請,核無就足以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疏未斟酌之情事,聲請人據此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末查,原確定裁定並未以任何其他裁判為其裁定基礎,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4條規定聲請再審,核屬個人對法律之誤解,亦為無理由。綜上,聲請人所提再審理由,均無足採,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無理由,從而聲請人其餘有關於本院前此歷次裁判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應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3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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