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46號

補償金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鍾耀光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346號

再審原告
彭嬌英
再審原告
彭兆英
再審原告
彭吳群
再審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劉政鴻
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吳盟分
再審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代表人
陳敬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8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認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裁定及原審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惟依上開規定及本院決議,其中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34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補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