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7號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57號

再審原告
林志建
再審被告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涂炳鑫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5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提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9年度訴字第252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5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猶未甘服,對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意旨略以:原審未依法停止訴訟,並共同隱瞞偽造文書事實,已屬違法,卻仍匆忙判決,未落實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有失公平性;如未來遺產稅案件判決確定,將造成對再審原告假抵繳真強佔民地之侵害;另登記部分有違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不符施行細則第34條之1及民法繼承規定,將造成地價核算失衡,國稅局、再審被告串聯妄法謀權錯亂秩序,侵犯再審原告依法納稅權益甚明云云。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係對前程序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前程序原判決及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