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6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62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抗告人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輝楠
- 抗告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昆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民國100年度救字第7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3月3日送達,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