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33號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鍾耀光黃淑玲林樹埔陳秀媖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933號

聲請人
蔡水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

二、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7日申請將臺南縣柳營鄉(改制後為臺南市○○區○○○○○○○段361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登記為聲請人之父蔡萬生所有。案經相對人移由臺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改制後為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下稱鹽水地政事務所)處理。嗣鹽水地政事務所函復聲請人略以:經參據土地總登記簿之記載土地登記名義人蔡笑,審核該筆土地繼承人邱進明之97年3月26日鹽登字第20680號申請書所附相關證明文件相符後辦理登記,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登記具有絕對效力。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等語。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27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而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77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按司法院釋字第59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意謂無礙登記同一性乃應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相符,若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則有礙同一性。聲請人於上訴理由已敘明本件原判決認定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乃以「更正登記前後之權利義務主體變更」為理由,並非因「更正登記之權利主體與原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不符」,原判決顯有違背司法院釋字第598號解釋意旨。則本件上訴狀符合本院97年裁字第934號判例之規定,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上訴應為合法。按本院97年判字第395號判例意旨,原確定裁定違反本院97年裁字第934號判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惟查本件原判決業已就系爭土地現登記為訴外人邱進明所有,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作成核准將系爭土地予以更正登記為蔡萬生所有之處分,將使更正登記前後之權利義務主體變更,已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自不應准許。至倘發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有瑕疵,而發生爭執,僅能訴請司法機關審判,依憑確定判決內容辦理,而非如聲請人所言相對人可依職權或依申請辦理更正登記等情甚詳,適用法規尚無違誤。而聲請人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復為本院所不採,而以其上訴未為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裁定駁回其上訴。本件聲請人仍執前詞,然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而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上訴,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3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登記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