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43號一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已准予訴訟救助,本案亦應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查,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僅於該案有其效力,聲請人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會101年2月8日法扶芳字第1010000088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