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0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其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2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提起之抗告事件(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76號)聲請訴訟救助,惟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7月1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794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