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4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等2人間因中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6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前段規定,同一戶籍內申請列冊為中低收入戶之人口皆為申請人,惟應由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申請,聲請人代表申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聲請人之母黃藍秀金脫離訴訟,原處分以黃藍秀金為申請人計算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範圍,判決主文應表示駁回黃藍秀金之申請,僅表示駁回聲請人之申請,乃類似判決誤寫、誤算之情形等語。經查,黃藍秀金並未於原審起訴,判決主文自無庸提及,本件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