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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6號

考績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鍾耀光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等間有關考績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因聲請人現在失業(遭相對人之一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免職),生活十分困難,有稅籍資料可證。而聲請人宜蘭房屋因欠缺土地權狀,聲請人嗣發現家父(已過逝)藉聲請人之名購置時,未與地主訂立地上權,又因建商尚未完成該屋亦未交屋,而無法變賣,聲請人實在沒有資歷再支出訴訟費用。而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賴振昌依其公布之學歷判斷,僅具備助理教授任用資格,其違法案件經聲請人檢舉,且其懲處聲請人之理由,超出聲請人之職務範圍,亦屬牽強等語。聲請人雖提出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証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為據,惟依上開資料,聲請人年所得總額仍有27萬餘元,其本人並擁有宜蘭之房屋,及中鋼公司、榮成紙業公司、第一電阻電容器公司、東聯化學公司之股份,而其配偶或子女亦擁有相當之財產,實難釋明其無資歷支付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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