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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3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沈應南蕭忠仁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3號

聲請人
孫九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為火災事件,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發生第三次顯然錯誤,依法聲請更正。上開裁定理由謂「…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但所謂「法院本來之意思」,在法官腦海中,外人不得而知,顯又錯誤。復接「白馬非馬」之論理法則,乃法諺「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亦即本案乃單純火災事件,非泛指「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中之「災害救助」,原裁定既駁回聲請,不駁回聲請理由,駁回之理由不備,當然違法等語。經核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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