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藍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7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72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僅略以:百善孝為先,聲請人與母親同住,因聲請人之母跌倒骨折,需要聲請人全日照顧,故再審之聲明及理由,須俟聲請人之母病情好轉後才能處理,請准容後補正等語。惟聲請人於101年4月20日具狀聲請再審後,迄未以補正,核其狀述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