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3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30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2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1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7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