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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1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廖宏明劉介中江幸垠陳國成侯東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暨法律扶助法第62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間聲請強制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案號:102年度抗字第9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以102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77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對其本身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復查無聲請人曾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相關資料可供參酌,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7月1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799號函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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