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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21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鍾耀光許金釵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21號

上訴人
余建農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立匯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22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4月30日以「毛邊切除器(一)」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9920802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901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上訴人以其違反審定時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上訴人審查,於101年6月19日以(101)智專三(五)01029字第10120593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主張:系爭專利之主要結構與上訴人提出之證據2之結構雖其名稱之命名略有不同,而部分構造並未詳述,但該等結構均為等效結果。系爭專利案請求項第1項與證據2、證據4具等效構造,其藉由固定件鎖入螺槽固定,亦已見於證據5之鎖定螺栓,原判決未查,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螺鎖固定及尺寸、數量之改變,均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並不具進步性,上訴人已於原審主張,原判決未敘明不採之理由,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既未界定刀片大小切口尺寸,為何系爭專利可達不易毀損小面積毛邊周圍半成品之高效?證據2申請專利範圍亦未界定鏟刀部之數量或長短,為何系爭專利之切口未揭露於證據2?原判決未查,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系爭專利之結構均已揭露於證據2、4、5、6,有關固定件固定及長短切口,亦已揭露,且其均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並不具進步性等語,為其理由。惟原判決以:上訴人提出之證據2、4、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並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有效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則被上訴人就本件專利舉發案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等語,因之駁回上訴人之訴,已於理由中詳予論斷。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2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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