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7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74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4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4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13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亦於102年9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102年9月9日(本院收文日期)再函請本院准其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裁判費,並提出本院98年3月19日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影本為據,惟仍未就前揭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36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免其補正之責。聲請人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