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13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陳心弘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813號

聲請人
劉玉秀

 盧正義

 盧惠敏

 盧正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4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民國92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以94年度判字第1216號判決廢棄。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94年度訴更一字第3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復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4624號裁定駁回而確定。聲請人不服,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102年度裁字第40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其所有土地屬臺中市都市計畫優先發展區,相對人誤認系爭土地係位於後期發展區,故以內政部81年6月30日台內地第8187484號函釋,採取土地使用同意書取得土地開闢道路,直至聲請人提出抗議後,方再更正為優先發展區。故相對人適用上開函釋,違反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公共交通道路不得為私有之規定,即屬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申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陳 心 弘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1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