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5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850號
- 聲請人
- 盧志卿
- 送達代收人
- 盧景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立東峰國民中學間教師介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院99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原係臺中市立萬和國民中學教師,其參加99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市內他校分發作業,經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委員會介聘至相對人學校服務在案。嗣相對人於99年6月30日12時30分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查會議,因聲請人未按時報到接受該教評會審查,乃作成介聘不通過之決議,聲請人循序提出申訴、再申訴,均經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號裁定駁回,復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8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裁定即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2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97年度、99年度兩次介聘不通過,及102年臺中市市內介聘經不受理,提起訴願而遭駁回,合理懷疑係介聘委員會事前將當事人輸入個人資料部分電腦關機,造成無法存檔及被介聘委員會以申請介聘手續未完成而不受理介聘。又本件介聘不通過合理懷疑係萬和國中張梅雪、郭政榮校長、立人國中胡金枝校長、臺中市政府胡市長及前教育處長張光銘等人施壓所致云云。經查,聲請意旨無非係質疑其於介聘事件中遭受不公平之待遇,而對於以其前次聲請再審並未具體敘明本院102年度裁字第753號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具體事由而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何項何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具體敘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