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7號
- 聲請人
- 許光輝(即許壽居等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5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裁定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其聲請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516號裁定,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9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述規定與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