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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5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059號
- 聲請人
- 賴恒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8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8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相對人核給退休金基數無法律依據,且聲請人業於前2次聲請再審狀中敘明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再審事由,再者,行政訴訟法第283條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係同法第273條之濃縮,所指為實體法上要件,並非程序法上要件,原確定裁定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83條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屬引用不當等語,資為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