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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7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廖宏明鄭忠仁侯東昇陳國成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78號

聲請人
林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為宏亞醫院實際所得人,民國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該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新臺幣(下同)17,596,059元,另虛報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74,000元、扣除額44,000元及漏報營利、利息及執行業務等所得計93,400元,合計漏報所得17,689,459元,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下稱南區國稅局)查獲,除核定應補稅額6,349,855元,並按所漏稅額6,316,864元處1倍之罰鍰計6,316,864元。聲請人對執行業務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因99年12月25日高雄市與高雄縣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高雄市,南區國稅局所屬高雄縣分局業務改由相對人承受,乃移撥由相對人續予審理)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對聲請人核定執行業務所得及處罰鍰部分均撤銷。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54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廢棄原審法院上開判決,並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聲請人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該院101年度再字第35號裁定將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部分,移送本院審理。本院以102年度裁字第86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應以聲請人確實有實際經濟利益之歸屬及享有為依據。宏亞醫院為高雄建德基金會所有,94年並無實質所得,聲請人何能從該醫院得到經濟利益?原確定判決並未依上開規定命相對人重新舉證,釐清聲請人94年度從宏亞醫院獲得多少實質經濟利益,本院未依該規定而為裁判,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又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7條規定,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宏亞醫院94年度並無未取得憑證也無記載事項不符情形,本院判決同意相對人可任意剔除藥品材料費用,亦有違背法令。另法律規定只有短漏報所得才有加處罰鍰問題,然宏亞醫院94年實際上是虧損並無短漏報所得情形,不能加處罰鍰,在在可見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二)宏亞醫院94年度有捐贈建德基金會2,000,000元,該款雖又流入聲請人私人帳戶,然係經建德基金會授權發放貧弱救濟款項,均有代為支付之收據及建德基金會之分類帳證明為證,原確定判決對該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云云。

四、經核聲請人再審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仍執陳詞,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不服之實體上理由及就前訴訟程序不服之事項再加以爭執,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之再審理由無非不服原確定判決所確定:再審原告為宏亞醫院之實際負責人,該醫院為其個人所有,而其94年度漏報取自該醫院之執行業務所得17,596,059元,再審原告係蓄意所為等事實,仍執原確定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以其主觀見解,泛言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等由,認聲請人再審之訴不合法,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聲請再審之具體情事,則仍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7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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