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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0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蕭忠仁陳國成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509號

聲請人
王瑞宏
訴訟代理人
張進德 會計師
相對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2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20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本院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情形者,得依同法第283條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復為同法第273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以財政部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93年5月21日、94年2月18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第0930451432號、第09404500070號、……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16計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在案。本件聲請人前以其9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經相對人援引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93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2號及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函釋,將其列報因贈與政府機關3筆繼承而來土地之捐贈扣除額,依該3筆土地公告現值之16%核計,致比原申報減少,而遭補徵所得稅;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訴訟,並以財政部上開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及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及第524號解釋所示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應屬無效,且相對人未區分年度、地區等情形,概以土地公告現值16%為扣除額,違反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亦違租稅法定主義等由向本院提起上訴,惟本院96度裁字第372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該法律爭點已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論明在案,相對人並未具體指摘,難認合法而駁回上訴。然上開函釋已經聲請人聲請釋憲,並經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05號解釋,本件應具有再審事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民國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土地捐贈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9,324,674元,經相對人所屬沙鹿稽徵所審查結果,就其中聲請人以買賣取得部分金額共計13,297,280元,予以認列,其餘坐落臺北市○○區○○段○○段○○○○號、彰化縣彰化市○○○段○○○○段○○○○○○號及臺中縣烏日鄉○○段○○○○號計3筆土地捐贈係聲請人繼承取得,依財政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0070號令頒布之認定標準,應按該3筆土地公告現值26,027,394元之16%計算核定聲請人系爭3筆土地之可扣除金額為4,164,383元,併入聲請人其他土地捐贈,核定聲請人全部土地捐贈之扣除額為17,461,663元,綜合所得總額38,944,374元,綜合所得淨額20,927,760元,補徵應納稅額7,060,504元。聲請人就其捐贈系爭3筆土地,相對人核定之扣除額僅為4,164,383元部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2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又聲請再審,亦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232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遂聲請釋憲,復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705號解釋在案,聲請人乃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3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件再審。

四、經核,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依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於101年11月21日作成釋字第705號解釋,聲請人旋於101年12月12日聲請再審,自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2項之再審事由,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原確定裁定應予廢棄。至於實體部分,另以判決為之,併此敘明。

五、本件再審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0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