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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33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533號

聲請人
李朋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198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3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其於職災醫療時已請有病假,相對人所提供之簽到統計表卻為缺席,實與事實相反,有誤導原判決之嫌;原判決關於聲請人多項病歷、護理紀錄及勞保薪資高薪低報等舉證,均漏未審酌,即有違背法令之情事;相對人應給付短少提撥之勞退基金、超時工作未給付之薪資、退休金之差額及職災補償之不足額等語,為其論據,惟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實體上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3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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