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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92號

訴訟救助等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黃淑玲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892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95號裁定而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人以無資力繳納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52號裁定駁回,故其仍應依限繳納。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2年5月13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於102年5月27日再度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再度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訴訟費用等語,然仍未依規定提出得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無非係重申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5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理由,所為聲請仍無從准許,附此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89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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