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971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
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4號裁定而聲請再審,然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人以無資力繳納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83號裁定駁回在案。嗣本院審判長於102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雖於102年6月25日再度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再度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訴訟費用等語,然仍未依規定提出得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無非係重申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83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理由,所為聲請仍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