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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3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詹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44號裁定聲請再審後聲請訴訟救助,其雖主張:聲請人業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100年11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10046456800號函之記載,於102年7月1日向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社會課遞件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云云。然聲請人對於其何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未釋明,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民國102年7月17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909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