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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41號

中低收入戶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蕭忠仁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等2人間因中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6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前段規定,同一戶籍內申請列冊為中低收入戶之人口皆為申請人,惟應由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申請,聲請人代表申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聲請人之母黃藍秀金脫離訴訟,原處分以黃藍秀金為申請人計算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範圍,判決主文應表示駁回黃藍秀金之申請,僅表示駁回聲請人之申請,乃類似判決誤寫、誤算之情形等語。經查,黃藍秀金並未於原審起訴,判決主文自無庸提及,本件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4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中低收入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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