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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69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年滿65歲,已無工作能力,僅靠國民年金、老人給付每月新臺幣3,944元為生,並提出郵政儲金簿為無資力證明,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對其本身無資力並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除提出郵政儲金簿外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無資力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