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4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41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9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3年度聲再字第4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裁字第930號(聲請人植為102年度「裁聲」字第930號)裁定聲請再審,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亦告貸無門,顯無資力而難以籌借本件再審之裁判費,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經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基金會103年2月7日法扶榮字第1030000104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觀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