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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92號

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192號

再 審原 告(即被選定人)

      賴維寬

      羅碧華

      許錫國

再審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陳威仁

上列當事人間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業經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38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嗣再審原告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原審判決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及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25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19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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