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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68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藍獻林吳慧娟林文舟胡國棟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368號

聲請人
王隆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判駁回確定後,嗣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多次,亦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3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核其狀載,無非仍謂相對人造假面積失職,違反內政部87年9月18日(87)台內營字第8772836號樓頂基地台之建管函釋和建築法,原處分重大瑕疵而無效;聲請人所有5層合法樓房領有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原審法官逕認系爭4、5樓實體為違章,造假當判決基礎,違背事實認定;本合法樓房提供具公益特性建置基地台,與建築法訂定違章建築之規定為保護公共利益,並無衝突等語,經核該等主張係不服前訴訟程序之實體理由,而對原確定裁定以該次再審之聲請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而據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則未具體敘明,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故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36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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