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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0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蕭忠仁劉穎怡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0號

上訴人
曾淑慧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表人
廖超祥
代表人
(原代表人)馬幼竹
訴訟代理人
林展瑋

 楊鳳玲

  羅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委由鴻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向被上訴人報運進口德國產製MERCEDES-BENZ舊汽車乙輛(進口報單號碼:第AE/BC/00/UG32/1597號),電腦核定按C3(應審應驗)方式通關,經被上訴人依關稅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准上訴人繳納保證金後,先行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嗣被上訴人據改制前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傳真請駐慕尼黑辦事處商務組協查結果,系爭車輛實際交易價格為FOB EUR56,500/UNIT,核與原申報為FOB EUR 24,500/UNIT不符,且報關發票非國外供應商Leasing Service Schier公司所簽發,認上訴人涉有繳驗偽造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稅費情事,被上訴人以101年9月11日101年第10100056號處分書(即原處分),依海關緝私條例等規定追繳稅費及裁罰。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係委託范政瑋處理購車事宜,范政瑋再委託郭威迪處理報關事項,則上訴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係范政瑋而非郭威迪,上訴人本不應就郭威迪之故意過失負推定責任。縱如原審所述郭威迪仍輾轉為上訴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上訴人應與郭威迪同負推定過失之責,惟參酌法務部96年1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50045522號函關於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所稱之「過失」之解釋,今上訴人之直接使用人或代理人係范政瑋,范政瑋再委託郭威迪處理報關事項,其對郭威迪繳驗偽造發票、虛報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費之行為並無行政法上義務認知,且不具預見可能性,上訴人自不具過失責任。原判決未詳加審酌,逕認上訴人具備逃漏稅之過失,顯與行政罰法第7條之要件不合,原判決自有違誤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人上開上訴理由,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執其歧異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無違誤,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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