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0號
- 聲請人
-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春發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寶玲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 律師
- 相對人
- 林淑玲
林金蒂
哈樂子達基佑
鄭萬全
陳藍姆洛
劉炯錫
廖秋娥
賴進龍
田易奇
黃福魁
林玲
李韻儀
高燕玲
高語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54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554號確定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之部分,因本院確定裁定係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2年度停字第7號裁定確定之事實為裁定之基礎,並未自行調查證據。依同法第283條準用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審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本院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之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